8/08/2008

兩性平等終於往前跨了一小步

星期四起床看報紙吃早餐,在眾多烏煙瘴氣的台灣新聞中發現了一則讓人略感振奮的報導。

兩年前,教育部舉行宜蘭大學校長遴選。其中一位候選人是前台灣科技大學副校長陳金蓮。會中遴選委員張宗仁(國立中山大學校長)問她「女性的募款能力比較吃虧」;其他委員也輪番問她「妳到宜蘭,家庭怎麼辦?」之類充滿性別刻板觀念的問題。她認為受到性別歧視,事後控告教育部與張宗仁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。這個星期三台北地方法院判她勝訴。教育部和張宗仁必須賠償陳金蓮精神及名譽損失兩百萬元,並登報道歉一天,教育部也必須在官方網頁公告道歉函一個月。這則判決,成了台灣史上政府機構被法院認定歧視女性的首例。

先談談個人的經驗吧!去年JY與我同時到台灣各國立大學面試。希望兩人都能被同個學校錄取,成為同事互補專業上的不同方向。因為不知台灣的大學對於夫妻任教於同一系所的規定如何,事前都先予以詢問,確定沒有違反規定才投履歷。這些國立大學,都是告知無此規定,鼓勵我們前往應徵,兩人也都取得面試資格。沒想到到了現場,這些學校的所有教授都當面告訴我們,不管我們資格如何,絕不可能同時錄取兩人。當場讓我們有被騙的感覺,兩人也成了彼此的競爭對手。其中一個學校,JY和我分兩天先後去面試。在我面試當天,所有教授見到我,都問「JY怎麼沒陪妳來?」,讓我當場傻眼。我是一個獨立的研究者,也是個一獨立的個體。當天是我應試,既然你們只願意錄取一人,那到底關JY何事?事後,這些學校都只要JY不要我。這,算不算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呢?

在回頭看看這則判例。報導指出,張宗仁在法院審理時辯解,他的那句話是疑問句,是要善意提醒陳金蓮,卻被過度引申為他主張女性募款能不足。教育部也說,張宗仁是基於本身的經驗,善意提醒校長募款能力的重要性,不是歧視女性。但是,到底募款能力和性別有何關係呢?這句話的根據是什麼?如果募款能力攸關一位大學校長的適任性,那是否應男女候選人均被詢問此一問題呢?而非脫口而出「女性的募款能力比較吃虧」這種話。

另外,報導也說出庭作證的遴選委員認為陳金蓮沒有當場表示異議和不悅,就依此推斷當天沒有性別歧視一事。這種說法和所有的性侵犯的說法有何不同?只要女性沒有在當下大吵大鬧來抵抗,就是心甘情願囉?位於高等教育位置上的人有此想法,代表我們的社會對於兩性平等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。

判決後記者詢問張宗仁校長對此事有何回應,他竟然說「這實在太離譜,別人強吻沒事,我只是以一個審查委員的正當詢問,居然有事!」。顯然他還是不認為自己的觀念和行為有值得商榷的地方。而這些年來台灣對於性騷擾和言語毀謗之類的事件,常出現襲胸X秒無罪、舌吻X秒無罪、騷擾女學生可以換一所學校繼續任職,但公然說不得體的話卻足以丟掉教職、永遠不得任教的案例,張校長會有這樣的回應,似乎也不足為奇了。

無論這個案子最後是否會上訴,以及最後的判決會如何,希望這件事可以讓台灣的平等觀念更健全、社會更進步,各方面歧視的事件越來越少。不要再以刻板印象來對待不同性別、族群、宗教和政治團體,不要以充滿歧視的話語來當作幽默與善意。

延伸閱讀:
不僅不能說,連做都不能做!
能說與不能說的

生活隨想上一篇“寬廣的藍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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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Comments:

At 8/08/2008 10:29:00 上午, Blogger sherffy said...

嗨嗨,我又來了 -_-b

數年前我還在中山唸碩班的時候,
(又是中山 Orz)
很不幸,這個人就是我們當時的校長。
張宗仁當時在學校的風評就很不好。

我舉一個例。
那時候,壹週刊和蘋果日報甫進入台灣,
大家對於被爆料這件事情,
總是一一反駁,周圍的人也出來護航;
但是很妙的一件事情是,
當中山大學宿舍外包一案被壹週刊報導,
說其中內情並不單純的時候,
學生居然站在壹週刊那一側。

其中原因當然很複雜,不是三言兩語能夠說完,
不過其中一個原因是,這位先生講了一句惹惱大家的話。

張宗仁的兒子是旅日圍棋棋士張栩,
我不太記得當時確切的背景了,
不過這位校長居然在學校公聽會上,
公然對學生說,還好我的小孩不在台灣(受教育)。

這種話聽在學生的耳裡實在很難不反彈。

這不是一個校長該說的話吧?

當時校園內很多莫名其妙的政策,
bbs上吵得不可開交。現在當然是死無對證了。
因為版主是學校的行政人員(印象中是主秘之類的)
還會把相關的文章刪除掉。

總之,這個人或許官運亨通,
不過說出來的話一向都是如此欠周到。
所以...被罰也是不讓人覺得奇怪啦 orz

 
At 8/08/2008 09:56:00 下午, Anonymous 匿名 said...

贊成贊成!

 
At 8/09/2008 02:18:00 上午, Blogger Ray said...

這些學校都只要JY不要我。這,算不算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呢
-----The answer is YES.

 
At 8/09/2008 04:24:00 上午, Anonymous 匿名 said...

這些文化上的意識形態都是無孔不入的
我們只能慢慢的一步步耕耘

Wish you all the best!

 
At 8/11/2008 01:22:00 下午, Blogger Euphtw said...

To Sherffy,
真是抱歉啊,怎麼這幾次都與“中山“有關呢?希望妳不要介意。

實在不知道,經過這個判例後,我們的社會可以進步多少?

To 阿芳,
還記得你上回也有“貢獻“一則與這位校長有關的事蹟哩!

To Ray,
好在,我還是找到一家要我的學校啦!

To Louis,
成了公務員後,發現台灣的做事規矩與國外很不一樣,讓人很難適應。欲哭無淚的事情,實在罄竹難書啊!但礙於前途,實在不能一一列舉在這裡。

 
At 8/11/2008 05:57:00 下午, Blogger sherffy said...

請不用介意這樣的事,因為事實如此。
中山也有好的地方,
可惜好像都不是好在行政單位 :p

台灣的社會經過這件事情會不會改變...
我想大概不會吧。
根據我自己的觀察和揣測...
我猜想,大概,
某些原本就謹慎的老師會更自我提醒,
但是很多人還是會依然故我。

無知原來也是一種幸福- -"

女老師在台灣的學界還屬於少數,
所以只能比很多人更加努力。
特別是在某些領域,
還要兼顧家庭真的是相當辛苦。
或許這些也是被考慮進錄用與否的原因中。

我對Euphtw你的研究能力沒有歧視的意思,
只是因為猜測我唸的東西和你很相近,
根據自己對學界的觀察,
才會有如此的揣測。

 
At 8/12/2008 10:42:00 上午, Anonymous 匿名 said...

我想這樣基於性別的歧視與刻板印象仍然十分普遍,大概還要再過幾個世代,才會漸漸式微吧?!

即便是我所在的工作領域,大部分的男性同事對於工作能力、事業升遷及家庭照顧等概念,仍然也都存在強烈的性別意識,有時也會讓我極其不舒服。

至於學姊提到襲胸、襲臀無罪一事,身為圈內人,想順便藉由學姊超人氣的網站提供一篇比較詳盡的說明(詳下一篇留言所引用之文章),如果浪費了網路空間,還請大家海涵啊!:D

 
At 8/12/2008 10:44:00 上午, Anonymous 匿名 said...

襲胸判決 歷史失憶

2008-08-06 中國時報 【張升星】

彰化地院法官就襲胸、摸臀和強吻等行為所做出的法律評價,透過媒體簡化而聳動的報導,一如預期地引發輿論爭議,法官則被社會抨擊不食人間煙火,漠視婦女權益等。雖然彰化地院多次以新聞稿詳細說明案件始末及判決理由,但是媒體和民眾顯然對於司法專業的解釋興趣缺缺,近日更由行政院婦權會委員周清玉提案,並將前往司法院表達關切與不滿。

簡單來說,法官認為上述犯行均在「瞬間」發生,被害人尚未意識遭受侵害,各該騷擾犯行即已結束,因此並不構成刑法的「強制猥褻罪」,而應論以性騷擾防治法的「性騷擾罪」。由於「性騷擾罪」依法必須「告訴乃論」,但相關案件的被害人並未提出告訴,因此法官只能判決無罪或者不受理。

上述案件的事實認定應該依照卷證資料而定,暫且不論,單就法律適用而言,這些爭議的關鍵在於對法律文字的「解釋方法」如何。「強制猥褻罪」規定:「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,而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「性騷擾罪」規定:「意圖性騷擾,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其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
雖然兩者都是違反被害人的意願,但是「強制猥褻」的行為態樣應該具備該條例示之「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」等足以「壓制」被害人性自主權之手段,才能構成該罪,並非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猥褻行為均能以此相繩。

這個解釋標準就和先前高雄市長當選無效的官司一樣,就選罷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:「強暴、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」一語,其中「其他非法之方法」係指類似法條例示之「強暴、脅迫」等具有「壓制」選民意志的不法手段而言,而非泛指任何一切非法之方法。

正因為對於襲胸、摸臀、強吻等瞬間的性騷擾犯行無法論以「強制猥褻」,所以婦女團體才會推動制定性騷擾防治法。否則如果已經構成刑法的「強制猥褻」,那又何必疊床架屋,畫蛇添足?

事實上,根據立法院公報第九十四卷第六期的院會紀錄,周清玉委員在性騷擾防治法通過後,曾經發表感言強調本法的特色即為:「明定強制觸摸罪的刑責」;秦慧珠委員則說:「將來如果再有任何人,不論男性或女性對其他人作狼吻、襲胸,不當觸摸,都要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……」。由此觀之,彰化地院法官的法律見解其實才是正確的法律詮釋。

這些立法沿革的歷史背景和法律專業的技術問題非常複雜,很難期待百姓能細緻分辨,因此即使民眾誤信報導而人云亦云,也難苛責。但是,從頭到尾參與立法的婦女團體卻不能諉為不知!然而爭議迄今,只見斷章取義的記者,健忘作秀的政客和操弄民粹的團體,卻獨獨欠缺立法背景的說明。反正只要對於判決不滿,要是男法官,就是男性沙文的遺毒;要是女法官,就是因襲男性權力結構的積弊。萬般皆性別,無處不父權!

根據以往的經驗,面對社運團體和新聞媒體相互拉抬的輿論效果,欠缺政策論述能力的司法院必定毫無招架之力。高居廟堂的司法高官自己既不辦案,恐怕也只能藉由貶抑法官來平息風暴,結論一定又是默認法官的訓練不足,應該要加強性別主流化的課程云云。

上課其實也沒什麼不好,但是至少應該先把歷史課複習一下。

(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)

 
At 8/13/2008 11:24:00 上午, Blogger Euphtw said...

To Sherffy,
唉,也許無知真的是種幸福。我就是對許多事都太在意,才會心情常常波動的吧!

To Lulu,
感謝屬於法律人的學妹前來為大家解答迷津。這樣果然清楚多了。

到美國走了一遭,才發現台灣有許多地方還需好好努力。許多觀念積習已久,八年下來不見進步,大家都說還要幾個世代才會改變,讓人好擔心。現在,只能偶爾在自己家寫寫文章,推己及人一下吧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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