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/24/2010

1999和警察局是全台灣最大詐騙集團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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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台灣兩年多,每天都沿著明德路走到明德捷運站搭車上班。這段上工之路路障重重,尤其是明德路99號到111號之間。騎樓部分有三分之一被築起階梯,二分之一停滿了腳踏車和機車,剩下不到一公尺的走道留給過往行人通行。因為太難走,大部分時間我都是走在騎樓外的人行道上,因為這裡至少有90公分寬。這條人行道,偶爾會遇到機車或腳踏車亂停,但大部分時候還可通行。但從這個星期一開始,連續三天至少有五部機車就這麼大喇喇停在人行道上,讓人寸步難行(照片如上面四張)。試問,如果有以輪椅代步的殘障人士來到這裡,是要如何通過?星期一早上,我決定打1999市民當家熱線反應這個狀況,希望相關單位派人處理,也留下行動電話號碼好讓對方以簡訊通知後續處理情形。等了約五十分鐘後,我在辦公室收到簡訊,內容如下:

「臺北市政府1999結案通知,案號20101122XXXXX,已抵達現場,未發現通報事項。」

我一看簡直傻眼,是運氣這麼剛好,當員警抵達現場的時候,那些機車都離開了嗎?

昨天早上,再度來到這裡,卻發現情況依舊。因為要趕上課,所以沒時間再度打1999要求處理。但科學家性格絕不會就這麼罷休,今天早上上班的時候,還是來到這裡,想再度確認。發現上述五部機車,就這麼停在明德路99號到111號之間的紅磚人行道上。我再度打1999,並報了星期一的案號。對方說,會再度請管區員警(永明派出所)派人前往處理,並得到新的案號。這回,我決定留在現場,觀察員警處理情形。我到一旁的丹堤咖啡點了些食物,坐在店門口座位等待。等了約40分鐘後,才看到員警騎著機車前來。他沒下車,在明德路99號的超商前往111號的方向看了一眼,就騎車離開。10分鐘後,我接到簡訊:

「臺北市政府1999結案通知,案號20101124XXXXX,已抵達現場,已經處理完成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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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來已經在捷運上的我,決定跳上反向列車回去現場察看。以上四張照片,是我接到結案簡訊回到現場察看所拍的照片。沒有任何的改變呀!如果我沒有特地回去看,不就以為問題被解決了?!我氣得打1999,接電話的小姐說她只能依員警回報來回應。而員警再度指出未發線通報事項。我只好追問,請問台北市的交通法規中,有無人行道禁止停車規定?她竟然要我去問當地警局!我只好跟她要了永明派出所的電話,打到該所詢問。電話接通之後,該所員警回應人行道確實禁止停車。當我反問為何先前兩次報案時當作沒看到,他無言以對,只說會再度派員處理。

根據我從回台灣到現在與1999和台北市警察打交道的經驗,不是踢皮球、就是虛應故事。舉報某百貨公司接駁車在中山北路六段和德行東西路交叉口闖紅燈,得到的回應是我沒拍照所以無法查證。這回拍了照,也沒用不是嗎?所以最後的結論是:1999和警察局是全台灣最大詐騙集團嗎?

生活隨想上一篇“抱歉,我吞不下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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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 Comments:

At 11/24/2010 01:25:00 下午, Anonymous MochiMa said...

果然非常令人生氣
怎麼辦?
我們台灣怎麼會變成這樣呢?

 
At 11/24/2010 02:33:00 下午, Anonymous Peter said...

上有政策 下有對策...基層員警大概也很不爽 可是又不想搬石頭砸自己腳...
試想, 誰不喜歡泡茶看電視摸魚打混過一天 然後薪水照領...
你報案 員警跑一趟 搞不好還多領了加勤津貼
出來晃一圈 不用做事還可偷閒 幹嘛還要多找事做 當然對上頭虛應一翻 就過去了...
哎...

不過 你還真有正義感...

 
At 11/24/2010 07:30:00 下午, Blogger Euphtw said...

To MochiMa,
我深深地覺得這是一個缺乏法治觀念的國家,除非努力改變、或是乾脆鄉愿、刻意忽略,不然每天都會充滿無力感。

To Peter,
就這這種態度害慘了台灣!每個行業都得敬業,不然不就天下大亂?我們付薪水給警察,是讓他每天泡茶看電視摸魚打混的嗎???做份內的事叫做搬石頭砸自己腳?出門值勤不是警察該做的工作嗎?不爽什麼?這不就是十年前公務員的工作態度嗎?現在還這樣,真是不敢相信。何況,把有發生的事裝作沒有,不是瀆職嗎?

 
At 11/25/2010 12:34:00 上午, Anonymous 白目咪嗽 said...

在國外住久了, 看到你照片裡雜亂的台北街景, 一股既熟悉又厭惡的感覺油然而生, 瞬間體會甚麼叫做眼不見為淨... 幾年過去了, 這城市還是沒有進步.

我也了解騎摩托車找不到車位其實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...而警察, 大概也不想為難生活已經苦哈哈的台灣機車族 - 尤其最近開罰單好像已經不納入警察的業績了...

不過實在話, 台灣人的道德感與政府對城市的規畫顯然都還要再加強.

台灣的進步是大家共同的願望阿...

 
At 11/25/2010 02:49:00 上午, Anonymous Kuei-Hsien said...

你所描繪的現象,的確是令人無法不對警察感到憤怒與失望。好在台灣還有像妳這樣願意花時間「好管閒事」的人!!台灣的問題,就是欠缺公民意識和責任,缺乏像妳這樣的人:願意花時間糾正對那些看起來是小事,卻是缺德又違法之事。台灣就是有太多人「體貼」並「理解」公務人員打混摸魚的心態,集體容許這樣的工作態度,才讓台灣在公民意識的進步上非常緩慢!

 
At 11/25/2010 11:53:00 上午, Blogger Euphtw said...

To All,
先報告最新進度。今天經過那裡的時候,還是停了五部機車。其中三部的屁股,被警察貼了警告的單子。所以,三度反映後,該管區員警還是做了一點事。但實質上,狀態沒有任何改變。

To 白目咪嗽,
你說的所有事我都同意,只有幫機車族和警察說話這一點除外。因為停車位難找,就可以亂停,警察也可以"不為難"?那這個國家就不需要法律了不是嗎?

To Kuei-Hsien,
妳點出一個重點:「體貼」並「理解」不合公理正義的事,似乎是台灣人的通病。大家常說,忍一下就好了,管這麼多做什麼?或是他們也很"可憐"之類的。就像我的同事會說,中國人在國際場合杯葛台灣,是因為他們要做給上級看,我們應該體諒的情況如出一轍。太過好心幫對方著想,卻不知自己的權益已經深深受損。在這裡的留言當中,不就也出現了這種態度嗎?台灣會不進步,我們自己其實要負很大的責任。

 
At 11/25/2010 02:45:00 下午, Blogger 纖毛蟲 said...

很佩服Euphtw鍥而不捨且路見不平挺身而出的精神.對於警員的草率敷衍更感到無奈與生氣.

我記得看過某分析報告說, 其實台北市府花了太多氣力處理1999, 因為這是樣板政績.在員額未增卻要限期追蹤處理四處湧入的通報案件, 造成基層疲於奔命. 不知道是否因此就對「小事情」虛應故事?

所以如果警察在泡茶看電視摸魚,然後接到通報隨便呼攏了事,這是一回事;如果警察已經焦頭爛額了所以只好隨便交差,這又是另一層次的問題.

郝市長或蘇市長,不管是哪一位,實在有必要讓他們知道目前存在的問題.

 
At 11/25/2010 06:18:00 下午, Blogger ming said...

嗯,科學家就是要像妳一樣才對!!

 
At 11/25/2010 09:58:00 下午, Anonymous 阿芳 said...

要直接投書到市長信箱才有效

 
At 11/26/2010 12:24:00 下午, Blogger Euphtw said...

To All,
報告最新進度。今天經過那裡的時候,還是有五部機車違規停車。其中三部屁股貼著昨天的白色告發單,另兩部沒有。地上,有一張被車主丟棄的告發單,被我撿起來詳讀。

正面的部分,印著八個紅字「違規停車逕行舉發」、車號、時間、地點、違規事實(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)、填單人員代號和單位章戳(永明派出所)。另印有附註:1. 本項違規行為,另以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」通知車主。2. 連續舉發者,應重新填單。

背面則印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的條文

汽車駕駛人停車時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:   一、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。   
二、在彎道、陡坡、狹路、槽化線、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。   
三、在機場、車站、碼頭、學校、娛樂、展覽、競技、市場、或其他公共場所出、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。   
四、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、標線之處所停車。   
五、在顯有妨礙其他人、車通行處所停車。 六、不依順行方向,或不緊靠道路右側,或併排停車,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。   七、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。   
八、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。   九、停車時間、位置、方式、車種不依規定。   
十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。 (以最高額處罰)     
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,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,而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將車輛移置,每逾二小時得連續舉發。

所以這些機車的車主應該會收到一張罰單吧!但如果還是未改善,我打算繼續告發。

To 纖毛蟲,
我不知道派出所員警的業務到底多忙,但重點是有人報案,就應處理,而不是假裝沒事。至於1999,如果只是裝樣子,不如廢除。不然,它只有讓市民抒發怨氣的功能而已。

To Ming,
大家都應該像我一樣。

To 阿芳,
可能太晚了,市長請假中。

 
At 11/26/2010 12:51:00 下午, Blogger hammerbchen said...

今天早上我經過明德捷運站看到機車大多乖乖停在停車格 有幾部機車被貼罰單

謝謝老師!

 
At 11/26/2010 05:24:00 下午, Blogger ming said...

妳說得對,大家都應該像妳一樣。全台很多城市都看得到這種景象,我是不是也麻木了???

 
At 11/27/2010 02:10:00 下午, Blogger ALOHA said...

如果是我,我可能會拍照舉證然後寄去檢舉。
這樣接受檢舉單位非得處理不可,然後還可以賺檢舉獎金,一舉數得。

 
At 11/28/2010 04:50:00 下午, Anonymous JH said...

直接打市警局督察室檢舉到場不處理的警察!
拍下他騎的機車號碼當證據or用數位相機錄下來,交給電視台!

 
At 11/29/2010 01:52:00 下午, Blogger Euphtw said...

To Hammer,
希望終究會改善。

To Ming,
要讓台灣成為公民社會(不只是民主社會),需要大家的覺醒和力量。

To Aloha,
真的是。我已經認清1999和警察的真面目了。

To JH,
可惜那一次不知警察何時會來、從哪個方向來。所以來不及拍攝。

 
At 6/03/2015 01:23:00 下午, Blogger 兔子1008 said...

市長信箱有用嗎?

 
At 6/04/2015 04:38:00 下午, Blogger Euphtw said...

沒試過,不知道耶~

 
At 3/20/2022 05:51:00 下午, Anonymous 匿名 said...

是的1999跟警察單位就是草率結案,台灣法治真的沒希望了! 官官相護! 自己遇過所以已經對台灣未來非常失望,準備離開台灣去他處發展! 這樣的法治,隨便任何一個國家攻打過來就會立即潰不成軍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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